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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文军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运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43

罪犯王文军,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鲁13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文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652.5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文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鲁刑终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文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于2019年11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将罪犯王文军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已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如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被害人以及其家属造成的危害是多么的严重,我深感后悔”。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虽存在违纪行为,但是经过警察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2022年10月份以来未再次出现违纪,改造表现稳定。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575.1分,获得表扬奖励10次。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652.5元已于2024年11月12日在微山县公证处办理公正提存,根据我省两院两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6.2条以及《罪犯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提存公证工作办法(试行)》第八条,视为罪犯王文军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王文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135页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罪犯王文军卷宗材料共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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