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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牛杰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运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45

罪犯牛杰,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7)鲁1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牛杰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鲁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牛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于2019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对罪犯牛杰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已满三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如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入监以来通过警官的教育,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矫正恶习,认罪悔罪,悔过自新,能主动向警官汇报改造思想”。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期间虽有违纪行为,但是经过警察教育,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138.7分,获得表扬奖励10次,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按照执行完毕结案,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已满三年,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牛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牛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124页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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