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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建伟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73

罪犯赵建伟,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鲁15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017.26元。一审判决后,赵建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鲁刑终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于2021年6月3日送聊城监狱服刑改造,于2021年11月18日调入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使被害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给社会及被害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会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遇事急躁、冲动才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件。二是错误的人生观是造成自己犯罪的重要原因,从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使被害人丈夫失去妻子,孩子失去母亲,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后悔莫及,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家庭、亲人及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本次报请期间共有3次违纪,共计扣罚考核分13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虽有违纪但经警察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5年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880.6分,获得表扬八次(含2025.2所记表扬)。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结案证明,该犯涉案民事赔偿37017.26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罪犯赵建伟卷宗材料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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