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满香绪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76号
罪犯满香绪,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鲁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香绪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满香绪限制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鲁刑核54号刑事裁定,核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刑初97号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满香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满香绪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于2017年8月10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9年7月21日起。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其在认罪悔罪书中说道:“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后果,认可法院对我的判决,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是自己没有什么文化,不懂法,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在处理与前妻的婚姻问题时一切以自己为中心,未顾及对方的感受。最终选择了放火这种极端的手段,对两个家庭造成了深深的创伤,在社会上形成了恶劣的影响,我悔恨万分”。
该犯能够不断提高自我要求,加强行为约束。2018年1月,该犯在监舍内与他犯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有辱骂行为,扣考核分10分;2018年2月,该犯在监舍内与他犯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有辱骂行为,扣考核分8分;2019年5月份该犯在队列行进时不按要求喊口号,扣考核分10分;2021年12月该犯在与他犯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有辱骂行为,扣考核分2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够接受教训,改造表现有了较大转变。近期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中,该犯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责任心强,在上底盖工序上能够做到认真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劳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加工工艺,高标准,严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5年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9954.2分,获得表扬奖励十六次,经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确认,该犯无涉案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系限制减刑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满香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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