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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正福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78

罪犯林正福,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6)鲁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鲁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正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于2018年2月2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1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20年1月3日起。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毒品造成很多家庭破碎,我却为了自己的私利和对物质的贪念,并且作为赚钱的工具,每想到这些我都非常后悔,我现在在监狱服刑正是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通过劳动改造,努力学习,真正改正自己,彻底悔过,争取以一个新的自我回报社会”。

该犯自入监以来出现13次违纪,共计扣罚考核分192分。其中2023年12月,该犯与罪犯梁晓东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二人在洗澡间内互相谩骂后发生肢体冲突和厮打行为,情节较重,扣考核分50分;2024年7月,该犯与罪犯梁向涛因为生产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口角,后罪犯林正福情绪激动,动手殴打罪犯梁向涛,情节较重,扣考核分50分。经干警长期教育后,该犯能够端正态度,接受教训,改造表现有了较大转变。近期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中,该犯曾因违反产品工艺,出现生产质量问题,扣考核分25分,经警察教育后能够提高操作水平,服从安排,在工序上能够做到认真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劳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加工工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5年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9214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三次,物质奖励二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3日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鲁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中没收林正福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执行。经审查,未发现该犯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正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罪犯林正福卷宗材料共11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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